[研招信息] 宁波大学关于做好2017年硕士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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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91 | 回复0 | 2022-4-2 13: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相关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7号)等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我校2017年硕士研究生(含非全日制)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审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要求,指导、监督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的各项工作。
(二)学校成立以相关校领导、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等组成的校级督查组,对各招生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巡查和监督,对现场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解决。
(三)招生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小组和督查组。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本学院的复试方案、复试小组成员名单及处理复试录取中的问题,全面负责本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和招生廉政建设工作。
学院可按专业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各复试小组一般由学位点负责人、指导教师等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并无亲属参加相关学科专业复试的教师组成,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人员构成兼顾不同二级学科或研究方向)。另外成立由下属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的思政面试小组(不少于2人)。每个复试小组另安排秘书一名,负责复试录取过程的记录工作。复试小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具体复试工作,负责确定本专业的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和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学院督查组一般由学院分管纪检工作的党委(总支)委员等组成,负责复试、调剂、录取过程中的纪律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本学院各专业复试小组的工作。
二、调剂工作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调剂工作基本原则
1.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调节、积极引导、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好调剂工作,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调剂工作。要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及非全日制专业相关配套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考生参与专业学位调剂。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上线人数少于计划招生人数,应接受调剂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上线人数与计划招生人数超过1:1.2的比例时,一般不接受调剂。
3.调剂考生的成绩一般须达到或超过我校的复试分数线,即国家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调剂生须符合当年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4.调入专业应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考生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调入专业初试科目设有数学的,考生初试科目中一般须有数学。
5. 报考全日制专业的考生可以调剂到非全日制专业,非全日制专业也可以调剂到全日制专业。
6.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7.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8.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得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二)调剂工作具体要求
1.招生学院根据当年计划招生数及第一志愿考生上线情况,按学院集体讨论确定的调剂原则(条件)拟定调剂生名单,调剂原则(条件)应体现对同类调剂考生的公平性。调剂名单确定须慎重,一经确定和公布,不可随意更改、撤销。
2.各学院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全日制和非日制互相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否则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的考生可除外)。
3. 各招生学院在调剂系统内开放缺额信息时,需按招生简章和学院相关规定,将相关专业的调剂要求填入系统。
三、复试工作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复试工作基本原则
1.各学院复试分数线(包括一志愿和调剂考生)不得低于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除成绩要求之外,招生学院须结合招生简章中的报考条件以及专业目录中的约束条件(如不接收同等学力,背景专业要求等),或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提出其他复试要求,但不得出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同一专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执行相同的复试分数线。
2.结合招生计划和生源等情况,实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具体复试比例由招生学院在复试录取方案中公布。
3.加强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学院须在复试前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学院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研究生院对考生的复试资格进行抽查。资格审查内容:
(1)核查考生的《思想政治考核表》,作为对考生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的必要依据之一。
(2)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获国外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报告。
(3)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由高校教务部门颁发的经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毕业证书在入学时交验)。
(4)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同时还需交户籍(户口)证明、定向就业意向书。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需为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5)“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提供《入伍通知书》和服役部队签发的《退出现役证》。“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6)复试时考生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并签订个人承诺书。考生必须保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经发现并查实考生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将取消考生的复试资格,如其已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将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4.复试内容
专业课笔试(含同等学力加试)、外语测试(含口语、听力测试)、面试(含专业面试、综合面试、思想政治面试)、体检(参照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起取消乙肝三系检查项目)等。通过这些考核,综合考查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专业素质和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身体心理健康状况等。鼓励各招生学院对考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测试。
各招生学院在确定针对专业学位考生复试的具体要求时,应侧重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能力的考查,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5.面试时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其中外语口语和听力测试不少于5分钟。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如果同一专业复试人数较多,可采取平行分组复试,分组名单可由考生现场抽签决定。
6.复试加分项目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需经研究生院审核。
(二)复试工作具体要求
1.各招生学院要切实做好复试录取人员的培训工作。在复试录取工作开展前要加强对复试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掌握工作规范和招生政策,严明招生纪律。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保证复试工作每个环节责任到人,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个人,要及时发现、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2.各学院要强化复试考核工作。加强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的考核(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生的《思想政治考核表》需由学院思政面试小组审查。加强对复试考生相关科目的考查(特别是外语考核),改进评价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导师组在复试选拔中的主体作用,坚决避免复试走过场。确保复试工作程序严谨,操作规范。
3.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复试各项成绩评定、计算应根据学校统一划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
4.复试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招生学院须按国家教育考试要求,做好复试笔试科目的命题和保密工作。所有参加复试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5.复试笔试及同等学力加试科目须严格按当年招生简章要求执行。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复试资格审查时提供复试专业相关的6门本科主干课程的合格成绩单,并在复试时加试2门本科主干课程。对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学院自行确定。
6.复试情况要全程录像、录音(录像、录音材料刻成光盘后,送交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保存,至少保存至新生入学后),要有文字记录,当场给出成绩。
7.校医院承担复试考生的体检组织工作。
8.加强诚信评判和作弊考生查处 。各招生学院要切实将诚信考核作为专项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的考生,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严肃处理。
9.复试过程中复试小组成员如没有特殊情况应关闭通讯工具,原则上复试过程中不能离开复试场地,以免影响考生的注意力。
10.复试名单确定前须经复试小组组长和分管研究生教育领导审核;在调剂系统内给申请复试考生发送复试通知之前,须经研究生院复核。
四、录取工作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录取工作基本原则
1.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以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查、加权计分后的综合成绩作为入学考核标准的主要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坚持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的原则。
2. 拟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类型,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各招生学院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录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之间招生计划不得调整使用。
3.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予以优先录取。
初试成绩在报考本专业前50%但未被录取的考生,招生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说明理由,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留研究生院备案。
4. 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心条件,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录取工作具体要求
1.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衡量的前提下,根据专业录取条件和考生志愿,对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查、加权计分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可分开排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分开排序)。
另:体检、同等学力加试、思想政治面试成绩中有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低于60分(满分为100分)者不予录取。(复试各项成绩、加权系数标准和计算办法见附件1)
2.及时调取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拟录取考生的档案材料,考生档案不得由个人携带。
3.报考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在拟录取前必须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4.严把资格审查关,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得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和上报。
各招生学院应负责本学院复试、录取各环节各流程的审查复核工作,每个
流程都要有复试小组相关人员审核把关,要有过程记录。
5.各招生学院拟录取名单确定前须经复试小组组长和分管研究生教育领导审核;在调剂系统内给待录取考生发送待录取信息之前,须经研究生院复核。其中一志愿考生的拟录取名单由各学院报送后由学校研招办批量上传至国家研招网调剂系统,无需考生网上确认。
6.各招生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学院的复试结果负责。参加复试但未被录取的考生提出质疑时,学院应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解释。
7.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招生学院应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学院盖章的书面报表和电子表格)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各招生学院报送的《拟录取考生名单》进行复核、汇总。
五、信息公开
各招生学院要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学院要在学院网站上开辟专栏,对于应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及时予以公开,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加强对本学院招生录取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招生计划公开。复试正式启动前,各学院应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分专业招生计划,一经公布,不可随意修改,严格执行计划。
2.复试录取办法公开。各招生学院要在本学院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开本学院复试录取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要求复试前在学院网站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3.复试考生名单和成绩公开。研究生院在学校研招网上公布一志愿进复试名单,招生学院要在本学院网站公布进入复试考生名单。所有复试考生名单信息中需含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
4.录取信息公开。各招生学院要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各专业复试结果,结果应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并应对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等的拟录取考生进行说明。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研究生院通过“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5.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招生学院要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对考生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6.学院对于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也要及时主动予以公开。各招生学院对所公开的信息严格按照研究生秘书初审,分管领导终审的程序进行,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杜绝公开信息错误。
六、时间安排
1.请各招生学院于3月20日前把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的复试方案纸质稿(签字盖章)和电子稿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后及时公布。
2.3月28日前请各招生学院完成第一批复试录取工作。
3.未完成初次分配的招生计划数的学院,请于4月4日前开展完成第二批复试录取工作。
4.4月4日前,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学院请及时将剩余计划数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根据相关学院的招生计划需求和实际生源情况拟定盈余招生计划的分配方案,提交学校审定后,及时告知相关学院二次配置的招生计划数。
5.4月10日前,请相关招生学院开展完成二次配置招生计划数后的相关专业的复试录取工作。

七、其他
1.在复试录取期间,各招生学院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提请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 加强复试期间网络舆情监测。各招生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招生复试期间网络舆情的引导和监测。
3. 通知中未尽事宜和要求,请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研究生院
201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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